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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3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明定本室之管理由本部秘書處負責,相關圖書借閱及登記等手續,由招募之志工協助
負責擔任,志工之招募由本部人事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