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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一、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修正理由「一、…又為維護國家安全,對於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其出國應有適當之管制,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五
    八號解釋意旨,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但書。另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圍,除國軍
    人員外,尚包括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入出國及移
    民署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較原規定之涵蓋層面廣,…。」,顯見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為當然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本局現行涉及國家機密事項業
    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人員、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所
    定視同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
    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二條規定擔任附表所列職務之人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
二、依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規定,本局安全保防職系
    之職務,係基於安全保防之知能,對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調查、保防、資料蒐
    集彙整研析與防制、執行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洗錢等犯罪之調查
    防制及調查人員培訓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各
    項事務內容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相關之資訊。本局掌理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
    調查、保防事項,本局人員視任務需要皆須支援各項特定專案,於業務範圍內可
    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出國時宜採較高標準審認管制,避免出國時遭有心人士利
    用,竊探足以影響國家安全之事務,衍生洩密情事,影響國家安全,故本局安全
    保防職系人員均屬涉及國家安全人員。
三、本局人員從事之業務範圍或參與事務,如未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時,非屬本
    辦法管制對象,本局應依請假規則或本局內部規定予以管理,以符合憲法保障人
    民遷徙自由之精神。
四、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名冊,將線上傳送內政部移民署列管,該等人員申請出國
    審核結果,亦由線上傳輸報知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