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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申請,除其他法規另有嚴格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其
他相關法規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經服
務機關核准外,並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