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申請,除其他法規另有嚴格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其 他相關法規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經服 務機關核准外,並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