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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為使檢察機關提供案件資訊之時點明確,明訂檢察機關僅提供核准聲請後發生之案件
資訊。惟對於繼續存在之強制處分結果(例如被告羈押之狀態),因攸關被害人權益
,為使被害人明瞭,亦應一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