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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考量避免被害人憂慮日後遭被告知悉而影響其提出聲請之意願,檢察機關固應將聲請
案全卷密封。然而密封後得選擇將聲請案卷另行函送或併送法院;又於將刑事訴訟資
訊獲知聲請案卷併起訴書函送法院之情形,為促請法院知悉已有被害人聲請獲知刑事
訴訟資訊之事實,應於送審公文中註記上情,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一、為保障被害人能即時獲知案件資訊,故被害人提出聲請後,檢察機關應儘速分案
    (如:聲知案)辦理;同時考量為免滋生困擾或被害人憂慮日後遭被告知悉而影
    響其提出聲請之意願,明定檢察機關應將聲請案全卷密封,爰修正第一項。
二、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本案之卷證應移送於法院審查或審理,基於上
    開目的,聲請案卷亦應另行函送法院,以避免被告知悉被害人提出聲請一事,爰
    增訂第二項。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為保障被害人能即時獲知案件資訊,故被害人提出聲請後,檢察機關應儘速分案處理
(例如「聲」案);同時考量為免滋生困擾或被害人憂慮日後遭被告知悉而影響其提
出聲請之意願,爰規定檢察機關應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狀予以彌封,單獨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