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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本點規範得向檢察機關聲請透過平台獲知第九點案件資訊之聲請人,主要係第二點犯
罪案件之被害人;惟若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參考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提出聲請而獲知案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