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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一、鑑於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在我國初步運作,提供即時且正確資訊實屬重
    要,考慮偵查之浮動性,故以告訴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
    、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為適用範圍;另因上開罪名以
    外之其他案件,可能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為使實務上檢察官得以視具體個
    案狀況彈性運用,如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該等案
    件經檢察官審酌後認有必要告知被害人案件資訊者,亦可適用。另因少年刑事案
    件,涉及對少年保護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核與一般刑事案件有間,故將少
    年刑事案件排除之。
二、本點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
    害人範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