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程序中,為使聲請人得即時、迅速獲知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諭知之強制處分結 果,不會因卷證之傳送而使獲知時間遲延,故明訂由諭知之檢察官或法院,直接將強 制處分結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