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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1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為明確本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包括檢察機關於偵查中或執行中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均能有所遵循,爰修正之。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本注意事項訂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