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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8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1.第一項明定通訊投標拍定後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2.為便於分署統一處理保證發還事宜,爰於第二項明定,通訊投標遇有公告停止拍賣
  之情形,不得要求於開標期日前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