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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7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明定通訊投標之開標方式以及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如不在場,則
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