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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5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因分署之拍賣為買賣之一種,拍賣公告之內容,即為買賣要約之條件,為使通訊投標
之投標人知悉未依規定辦理通訊投標之法律效果,自應除法令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外,
於拍賣公告一併載明,爰明定通訊投標案件之拍賣公告應載明事項,以資明確,並杜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