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署之拍賣為買賣之一種,拍賣公告之內容,即為買賣要約之條件,為使通訊投標 之投標人知悉未依規定辦理通訊投標之法律效果,自應除法令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外, 於拍賣公告一併載明,爰明定通訊投標案件之拍賣公告應載明事項,以資明確,並杜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