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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 1.為樹立以民為本之便民形象,並貫徹通訊投標之立法意旨,民眾填寫之標單等相關
文件無庸親至分署索取,爰於第一項明定分署應於對外之官方網站設置不動產通訊
投標專區,放置各項通訊投標文件(含書寫範例)供民眾下載使用。
2.為了避免分署收發人員收受通訊投標相關文件發生疏失或弊端,影響投標人之權益
,爰於第二項明定,分署應於鄰近之郵局,承租通訊投標專用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