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3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1.為樹立以民為本之便民形象,並貫徹通訊投標之立法意旨,民眾填寫之標單等相關
  文件無庸親至分署索取,爰於第一項明定分署應於對外之官方網站設置不動產通訊
  投標專區,放置各項通訊投標文件(含書寫範例)供民眾下載使用。
2.為了避免分署收發人員收受通訊投標相關文件發生疏失或弊端,影響投標人之權益
  ,爰於第二項明定,分署應於鄰近之郵局,承租通訊投標專用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