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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2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為提供不同之投標方式,供民眾選擇,爰明定分署辦理不動產拍賣投標程序,採通訊
與現場投標並行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