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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12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茲因拍賣之性質,係分署代義務人與應買人成立買賣契約,是拍賣公告所載之事項為
買賣(拍賣)契約之一部分,爰明定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
,一律依拍賣公告之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