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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4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財團法人應於誠信經營規範中,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之具體規範,其中應包括行為指
引、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