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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2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
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該
一定金額依據本部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律字第一○八○三五○一三一○號公告,
係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