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六條及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 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示,調整返家探視遇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 探視辦法第十六條之情事時,經監所審認有理由時指定回監期日時,受刑人應檢 具之資料。
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事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