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 一、調整點次。
二、原第四點至第六點內容合併,並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
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示
,調整返家探視期間之應遵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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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應維護自身安全,避免衍生事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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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強化受刑人責任觀念,應遵守相關法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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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應謹守本分,不做違法犯紀有損監譽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