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調整。 二、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一條及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 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示,說明收容人返監時應繳交家屬聯絡簿 及需載明事項。
指定家屬簽註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以了解收容人在外活動情形,並註記查訪人員與 時間,以落實訪查機制。
為使探視家屬能主動瞭解返家探視受刑人在外期間的各項行為,藉由聯絡簿的溝通, 讓監方能知悉其在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