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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一、明訂通訊投標之方式及應備文件。
二、未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