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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9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明確遭司法機關禁止接見、通信收容人之違規執行及考核地點,如經解除禁止接見、
通信後,仍應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以昭違規執行及考核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