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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4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執行期間及解罰考核期間,以不同程度之生活管理及處遇方式達
到促使收容人改悔向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