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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收容人發生違規行為應先予以隔離調查,期間尚未做成處分,其生活作息仍依所屬舍 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