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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3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民法成年年齡已自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故自
    該日起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刪除第二項
    規定。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民法成年年齡已自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故自
    該日起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刪除第二項
    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條及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明定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最低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