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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一、成立第二條關係與民法婚姻關係,同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有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且為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爰明定民法總則
    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如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四
    百十六條及第五百七十三條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一項明定。
二、另為保障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其他法規中有與配偶、夫妻相同之權利並負
    擔相同之義務,明定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國民年
    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
    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除有特別規定
    外,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至於第二項但書所稱之其他法規,
    例如人工生殖法係為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得否
    適用或準用該法,核屬該法立法形成空間,允宜由該法主管機關另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