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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
    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
    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