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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1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明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監護人之選定、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選定監護人應審酌
之事項及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監護人資格限制,上開有關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
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