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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將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
係,明定為同性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