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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5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其關係成立前各自財產及關係存續中財產,允有相關規範,爰明
定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