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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家庭生活費用為維持圓滿共同生活之基本需求之一,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對債務之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