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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 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