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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規定,明
定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