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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明定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人員。
二、實地稽核涉及資訊專業,應由本部資訊專業人員進行查核,惟業務主管機關應予
    必要之協助。
三、明定非為公務人員者擔任稽核小組成員時,為避免影響稽核結果之公正性,應以
    書面與其約定利益衝突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