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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明定實地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頻率。
二、明定實地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方式。
三、參採行政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範本)明定本部為
    辦理第一項之稽核,應於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計畫中明定稽核項目、稽核人
    員及稽核時間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四、參採行政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範本)明定決定稽
    核項目與基準時應考量之因素。
五、參採行政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範本)明定決定受
    稽核機關應綜合考量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