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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
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提出實施情形,故於本
條明定提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