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依據。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二款係規範公務機關,不適用於特定非 公務機關,爰明定之。 三、為利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爰於第二項 明定其應包括之必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