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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依據。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二款係規範公務機關,不適用於特定非
    公務機關,爰明定之。
三、為利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爰於第二項
    明定其應包括之必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