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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明定本辦法規範對象。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應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送立法院,及其年度預算書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為
    同條第六款所稱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而本部所管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
    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符合前述規定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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