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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除政策制定等本質上不宜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務外,本部推動資通安全業務,如
    有需要,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為利實務運作,爰
    為本條規範。
二、本部依本條規定為委任,因涉及公權力之移轉,應考量事務之性質、對象之屬性
    等事項,先行評估委任辦理之適當性後,再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