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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6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民眾或新聞媒體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時,本署擁有「公法上家主權」中的「營造
    物警察權」(Anstaltspolizei) ,自得排除侵害,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離開,必
    要時並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二、本點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第六點、「臺灣澎湖地
    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訂定。
1.至於禁止進入或命其離開時,其具體執行方式仍須遵守比例原則,宜以勸導方式為
  先。有必要時雖得使用強制力,但仍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