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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保護新聞自由,新聞媒體若有正當需求必須攜帶錄影、錄
    音器材進入本署,宜設一申請管道,俾利本署衡酌新聞自由之保護及相關法益權
    衡後,為適當之裁量。
二、本點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第五點、「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暨檢察署加強門禁管理、維護院檢秩序實施要點」第四點及第十點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