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保護新聞自由,新聞媒體若有正當需求必須攜帶錄影、錄 音器材進入本署,宜設一申請管道,俾利本署衡酌新聞自由之保護及相關法益權 衡後,為適當之裁量。 二、本點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第五點、「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暨檢察署加強門禁管理、維護院檢秩序實施要點」第四點及第十點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