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 1.為維護機關安全及公共秩序,並保護洽公民眾之隱私及安危,爰參考「最高檢察署
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五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
作業要點」第四點、「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
「臺灣基隆司法大廈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六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加
強門禁管理、維護院檢秩序實施要點」第六點、茲於第一款至第八款列舉較常見之
不當行為,以資明確。另於第九款規定概括條款,以免掛一漏萬。
2.民眾或新聞媒體依本要點第五點申請許可獲准,攜帶經核准之攝錄影器材進入本署
為攝影、錄影或錄音,除非有超出原本核准範圍之情事,應非屬本點第五款所稱之
「擅自」,附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