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眾及新聞媒體進入本署,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劇等方式陳情、抗議、 造勢。 (二)大聲交談、鼓掌、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五)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六)對於本署承辦業務、執行職務人員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行為 。 (七)無故擅闖辦公室。 (八)違反本署執行職務人員有關安全或秩序之指揮。 (九)其他妨礙民眾出庭、洽公或本署秩序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