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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2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1.明訂本要點所規範之對象,包括民眾及新聞媒體。
2.另基於「公法上之家主權」(Offentliches Hausrecht),本署對於進出人員本有
  設定使用規範及排除不法侵害之權,惟為杜爭議,明確規範上開人員應配合本署執
  行勤務人員所為維護安全與秩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