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訂本要點所規範之對象,包括民眾及新聞媒體。 2.另基於「公法上之家主權」(Offentliches Hausrecht),本署對於進出人員本有 設定使用規範及排除不法侵害之權,惟為杜爭議,明確規範上開人員應配合本署執 行勤務人員所為維護安全與秩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