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申請人於實驗期間辦理跨境匯款業務,本應與已取得當地權責主管機關核發許可
    證照或同意註冊登記之受託機構合作,事先評估該合作是否衍生相關洗錢及資恐
    風險,並明確其與受託機構間權利義務關係,爰明定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
    匯款業者支付匯款款項,應有一定政策及程序確認,以茲完備。
二、另第四款所稱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責任作為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
    於申請人與受託機構間簽訂之合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