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風險基礎方法為 FATF 要求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之原則,爰參酌辦理融
    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強化高風險情形之控管及對較
    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之規定。
二、第一款所稱高風險情形,係指經評估屬高風險參與者,或具特定高風險因子者,
    例如參與者及實質受益人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另有關參與者
    之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例如薪資、投資收益、買賣不動產等
    ),而非該資金係自何金融機構匯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