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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評鑑方法論
第十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七點,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
On-going due diligence),例如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所定,關聯交易達
一定筆數或金額時,爰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除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亦應建立持續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