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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考量現行跨境匯款創新實驗之業務單純,無法辦理臨時性交易,且無參與者為法人或
團體之情況,以及其實驗計畫均訂定應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始得與參與者建立
業務關係等內容,爰本條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有關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
之規定,惟部分未合前揭實驗特性之條文不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