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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
範圍、方式與程序及應依調查局所定格式辦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