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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參酌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
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主管機關之查核方式,並得委託適當機關(
構)辦理查核之規定。